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市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米乐官方 发布时间:2024-10-17 17:42:55
各辖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各辖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局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 苏财农〔2023〕48号)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等6个专项市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附件1),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任务,强化资金统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强资金统筹,着力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绿色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
二、聚焦落地执行,强化方案编制。各地要根据中央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因地制宜细化制定适合本地执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三、聚焦规范操作,强化过程管控。各地要严格筛选项目实施主体,严重失信单位不得承担项目。要加强执行监管,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切实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民利益。
四、聚焦政策公平,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公布本地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确保合乎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聚焦效益提升,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根据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执行偏差、提出改进措施,努力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级将根据中央和省要求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自评价,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价等数据信息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另行报送,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将会与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专项执行管理过程中遇上问题时,要及时与上级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沟通,并按规定做好专项相关信息调度报送。各地项目管理的信息资料报送要求如下:
1. 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编制及批复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专项管理责任部门(附件5)另行通知,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书面及电子版请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专项管理责任部门、监督评价处各一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专项总结材料(附件3)书面及电子版请于项目实施完成(除有文件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局专项管理责任部门、监督评价处各一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各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及资金安排计划(附件4)于2023年11月20日之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 局相关业务处室应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各专项绩效分解情况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各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自2023年9月底至2024年6月底前将各专项绩效监控数据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每季度监控一次,数据采集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10个工作日。
(一)实施小麦“一喷三防”补助。在小麦生产中后期混合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技术措施,根据当地小麦生长、病虫害发生等情况,加强适销对路喷防物资市场调度,确保供应充足。
(二)支持扩种油菜。按照《农业农村部扩种1000万亩油菜推进行动方案》,支持开发冬闲田等扩种油菜,通过开展稻油轮作等进一步挖掘扩种潜力。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补贴新增面积,确保完成我市扩种油菜1万亩。
(三)实施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和种植主体,聚焦水稻、小麦、油菜等重点粮油作物,选择规模连片、基础条件好的主产区、优势产区,打造一批高产“百亩田”、“千亩方”、“万亩片”,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加强绿色高产高效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模式。
(一)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肥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和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开展肥料利用率等田间试验、施肥情况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为科学测算肥料利用率、评估科学施肥成效提供数据支撑。
(二)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方面开展土壤普查,查清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主要支持县级开展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普查、样点校核、外业调查采样、样品制备流转暂存、内业测试化验、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审核等。
(一)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要求,对纳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进行补贴。各地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机购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资金,有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切实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农机购置直接累加补贴。认真落实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限时办理规定,优化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支持种业发展。支持合乎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合乎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三)快速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常州市金坛区,立足县域,以规模种养为基础,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集聚现代要素和经营主体,加快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全面实施绿色生产方式,创新科技集成和联农带农机制,着力打造引领带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的“引擎”。立足地区优势和资源禀赋,在明确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加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整体布局,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引导和撬动金融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增值收益,提高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合乎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四)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聚焦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以县为试点单元,整县推进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承担任务的地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做好试点遴选,围绕重点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试点具体任务,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核算,推进社企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
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聚焦重要粮油作物,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中央财政对落实单产提升主推技术、实现单产提升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支持。
(二)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围绕稳粮扩油保供技术技能水平和农民素质素养提升,扎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头人培育、农民生产技术培养和训练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加强对机构和学员培育效果的考核评价。实施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技术培养和训练,油菜生产加工技术培养和训练、专业农机手培训、豇豆质量安全控制培训、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训、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行动,对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和油菜产业绿色革命科技攻关示范县给予倾斜支持。
(三)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主体培育,持续开展农技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农技推广信息化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效能。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展示基地引领作用,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部省农业主推技术。依托重要粮油作物技术集成创新平台,落实大豆一县一策,强化玉米技术集成和大面积应用,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在县域层面转化应用。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以地膜使用量大的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为试点区,实施加厚地膜替代行动,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实施主体因地制宜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按省要求稳妥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以区域集中采购、定向采购等多种方式,保障地膜质量,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
(二)渔业资源保护。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突出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原则上仅支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确定的放流物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90%。
(一)强制免疫补助。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予以补助。支持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和狂犬病、布鲁氏菌等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地要按照现行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统筹好各级财政相关资金,足额安排资金,及时给付到位,切实减轻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金钱上的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一)资产金额来源。项目总投资(入)资金___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区级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___万元。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个___月,时间自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注:除有文件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为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
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总结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及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备注:由项目实施单位总结填写并盖章,辖区、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盖章确认,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